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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尿液檢體之檢驗項目為鴉片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及安他命類藥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必要時,得斟酌應受尿液採驗人之具體情狀,調整或增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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