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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驗尿液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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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液檢體之檢驗項目為鴉片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及安他命類藥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必要時,得斟酌應受尿液採驗人之具體情狀,調整或增加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14條,尿液檢體的檢驗項目包括鴉片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和安非他命類藥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根據具體情況,必要時可以調整或增加這些檢驗項目。 參考資料:行政院主管機關所訂定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這些規定明確列出了對特定人員進行尿液採檢的相關程序和內容,並指明了應檢測的毒品類別。它確保了對這些特定人員進行尿液檢測的公平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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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尿液檢體之檢驗項目為鴉片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類藥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必要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