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液檢體之檢驗項目為鴉片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及安非他命類藥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必要時,得斟酌應受尿液採驗人之具體情狀,調整或增加之。
根據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14條,尿液檢體的檢驗項目包括鴉片代謝物(嗎啡、可待因)和安非他命類藥物(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根據具體情況,必要時可以調整或增加這些檢驗項目。 參考資料:行政院主管機關所訂定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這些規定明確列出了對特定人員進行尿液採檢的相關程序和內容,並指明了應檢測的毒品類別。它確保了對這些特定人員進行尿液檢測的公平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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