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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15條,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在監督受託檢驗機構的檢驗品質方面,應進行盲績效監測測試。這意味著他們必須定期送往受託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的檢體中,包括一定比例的盲績效監測檢體。在前三個月內送驗的檢體中,必須包括占總檢體數的3%以上的盲績效監測檢體;三個月後送驗的檢體中,則必須包括占總檢體數的1%以上的盲績效監測檢體。這些盲績效監測檢體中,80%應為陰性檢體,20%應為陽性檢體。陽性檢體的待測藥物濃度應介於閾值的1.5倍至2倍之間,並且判定結果以陽性和陰性為主。 參考資料: 1. 衛生福利部,檢驗機構資訊系統簡介,https://iloc.tml.org.tw/EntrancePage.aspx ,檢閱日期:2022年7月10日。 舉例: 根據上述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15條的規定,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在進行盲績效監測時,可能會定期送出檢體給受託檢驗機構進行測試。舉例來說,假設一個警察機關在一個月內收集了100個尿液樣本送驗,根據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15條的要求,他們必須包括至少3個盲績效監測檢體。這些盲績效監測檢體中,80%應為陰性檢體,20%應為陽性檢體,且陽性檢體的待測藥物濃度應介於閾值的1.5倍至2倍之間。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檢驗結果的準確性與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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