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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發現盲績效監測檢體有偽陽性結果時,除警察機關應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執行保護管束者應通知高等檢察署外,並應通知受託檢驗機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理。
  2. 受託檢驗機構接獲前項通知時,應查明原因,並以書面函復。偽陽性結果係因檢驗技術或方法失誤所致者,應將該批尿液檢體全部重新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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