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15 條
候補、試署檢察官檢送考核或再予考核之辦案書類或相關資料,不得更正或重新繕打,如查有不實,應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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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候補、試署檢察官檢送考核或再予考核之辦案書類或相關資料,不得更正或重新繕打,如查有不實,應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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