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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候補、試署檢察官檢送考或再予考核之辦案書類或相關資料,不得更正或重新繕打,如查有不實,應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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