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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施行前,候補、試署檢察官尚未完成服務成績審查者,適用廢止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辦理服務成績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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