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16 條
本辦法施行前,候補、試署檢察官尚未完成服務成績審查者,適用廢止前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辦理服務成績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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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施行前,候補、試署檢察官尚未完成服務成績審查者,適用廢止前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辦理服務成績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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