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4

負責指導之主任檢察官、實任或試署檢察官(以下簡稱指導檢察官)指導方式如下: 一、指導檢察官於指導期間,得視實際情形,親赴偵查庭或至勘驗搜索或其他偵查現場或審判之法庭實施現場指導,或以電話、傳真或其他便捷方式指導該候補檢察官辦案。 二、指導檢察官於指導期間得隨時要求候補檢察官報告案件之辦理過程,並予適切之指導;受指導之候補檢察官於前開辦理偵查、執行或公訴案件期間,除內、外勤時間外,其強制處分之實施、聲請及令狀之發,均應經指導檢察官核閱。 三、受指導之候補檢察官所撰寫之辦案書類(如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上訴書、補充理由書論告書等)應由指導檢察官詳加審閱,並與該候補檢察官共同署名,該案之辦案成績歸候補檢察官。但受指導之候補檢察官就案件之進行或結案方式,與指導檢察官見解不同致無法形成共識者,應依指導檢察官之見解結案,該案經判決無罪確定或再議之聲請有理由者,不列入該候補檢察官辦案成績。 四、指導檢察官於指導候補檢察官期間,得折計辦案件數,其折計方法由各地方檢察署酌情定之。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偵查名詞
  • 勘驗名詞
  • 搜索名詞
  • 前開名詞
  • 強制處分名詞
  • 名詞
  • 起訴書名詞
  • 不起訴處分書名詞
  • 緩起訴名詞
  • 上訴名詞
  • 補充理由書名詞
  • 論告名詞
  • 再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4 條規定:「負責指導之主任檢察官、實任或試署檢察官(以下簡稱指導檢察官)指導方式如下: 一、指導檢察官於指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