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指導之候補檢察官仍獨立設股,輪分案件,所辦理之案件以全股計,並參與輪值內、外勤及其他例行性事務(如視察監所、鄉鎮調解等)。所輪辦之案件,除相驗案件外,應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案件為原則。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