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7 條
- 1.候補檢察官應自候補滿四年後至五年內送服務成績考核,由最近二年內獨任辦案之辦案書類中自行選取十件,併同檢察長就其同期間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交占缺檢察署人事單位依案號於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列印書類全文,並將候補檢察官及書記官之姓名彌封後,報送法務部審查,法務部於必要時並得調取相關卷宗。
- 2.候補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前項之辦案書類得以經辦公文或研究報告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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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