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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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依規定將全面評核意見調查表分送各實施評核機關(構)或人員填寫,並將填畢之全面評核意見調查表彙整成全面評核結果統計表層報法務部,作為檢察官職務評定參考。如評核結果發現檢察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者,應依規定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 2.全面評核意見調查表及全面評核結果統計表之格式,由法務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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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第7條,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的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按照規定將全面評核意見調查表分送給相應的評核機關或人員填寫。填寫完畢的全面評核意見調查表應被彙整成全面評核結果統計表,然後向法務部報告,作為檢察官職務評定的參考。如果評核結果發現檢察官在應對個案評鑑方面存在問題,應根據相關規定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全面評核意見調查表及全面評核結果統計表的格式由法務部另行規定。 參考資料:《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法務部,2018年修正版。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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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