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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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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依規定將全面評意見調查表分送各實施評核機關(構)或人員填寫,並將填畢之全面評核意見調查表彙整成全面評核結果統計表層報法務部,作為檢察官職務評定參考。如評核結果發現檢察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者,應依規定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2. 2.全面評核意見調查表及全面評核結果統計表之格式,由法務部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第7條,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的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按照規定將全面評核意見調查表分送給相應的評核機關或人員填寫。填寫完畢的全面評核意見調查表應被彙整成全面評核結果統計表,然後向法務部報告,作為檢察官職務評定的參考。如果評核結果發現檢察官在應對個案評鑑方面存在問題,應根據相關規定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全面評核意見調查表及全面評核結果統計表的格式由法務部另行規定。 參考資料:《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法務部,2018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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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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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依規定將全面評核意見調查表分送各實施評核機關(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