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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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務部應逐年編列預算,視業務需要擬定進修計畫,明定遴選條件、人數、遴派方式、進修主題、方法、期程、處所、所需預算經費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經部長核定後,選派檢察官至國內外政府立案、經教育部認可之大學、獨立學院從事與業務相關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或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
- 2.前項選送進修期間分別如下: 一、選送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之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經法務部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二、選送至國內外從事專題研究者,其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經法務部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三、選送至國內外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者,其期間不得逾二年。但經法務部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 3.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選送國內進修者,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服務機關上班。但因進修需要報經法務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 4.第二項各款所定核准延長進修之期間,應予留職停薪。
- 5.候補或試署檢察官經選送進修者,仍應於候補或試署期限內辦理服務成績考核,不得以無辦案書類為由,要求延長候補或試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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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 1. 法務部應每年編列預算,制定進修計畫,包括遴選條件、人數、遴派方式、進修主題、方法、期程、地點、預算經費等事項,並經部長核准後,選派檢察官前往國內外政府機構、經教育部認可的大學或獨立學院進修學習、選修學分或進行專題研究,或者前往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 2. 進修期間根據不同情況分為三種: - 前往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的進修期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但經法務部核准可最長延長一年。 - 進行國內外專題研究的進修期間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個月,但經法務部核准可最長延長三個月。 - 進行國內外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的進修期間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年,但經法務部核准可最長延長一年。 3. 根據第2款和第3款的選送國內進修,應在寒暑假期間返回服務機關上班,但有特殊進修需要並經法務部核准者,可以不受此限制。 4. 核准延長進修期間的檢察官應予留職停薪。 5. 候補或試任檢察官經選派進修者,在候補或試任期間內仍應進行服務成績考核,不能因無辦案書類為由要求延長候補或試任期間。 參考資料:法務部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10 條 (96.05.20)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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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