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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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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經准者,進修期間以從事下列活動為限: 一、參加由法務部或所屬機關、各政府機關(構)、合法立案之學校、民間團體所辦理與業務相關之研習、訓練、座談會、研討會等活動。 二、至國內外大學院校從事與業務相關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 三、自行申請或經由法務部轉介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
  2. 2.前項活動之認可及轉介,法務部得指定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後,報送法務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9條規定,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經核准者,在進修期間可以從事以下活動:一、參加法務部或所屬機關、各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民間團體所辦理的與業務相關之研習、訓練、座談會、研討會等活動。二、至國內外大學院校進修與業務相關之課程、選修學分。三、自行申請或經由法務部轉介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法務部可以指定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活動後,報送法務部核定。 參考資料: -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行政院辦法》,《法務部法律規定》。

  • 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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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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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9 條規定:「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經核准者,進修期間以從事下列活動為限: 一、參加由法務部或所屬機關、各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