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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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經核准者,進修期間以從事下列活動為限: 一、參加由法務部或所屬機關、各政府機關(構)、合法立案之學校、民間團體所辦理與業務相關之研習、訓練、座談會、研討會等活動。 二、至國內外大學院校從事與業務相關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 三、自行申請或經由法務部轉介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
- 2.前項活動之認可及轉介,法務部得指定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後,報送法務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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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9條規定,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經核准者,在進修期間可以從事以下活動:一、參加法務部或所屬機關、各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民間團體所辦理的與業務相關之研習、訓練、座談會、研討會等活動。二、至國內外大學院校進修與業務相關之課程、選修學分。三、自行申請或經由法務部轉介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法務部可以指定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活動後,報送法務部核定。 參考資料: -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行政院辦法》,《法務部法律規定》。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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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