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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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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應於每年度終了前,向服務機關提出具體研究計畫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服務機關初步審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並考量依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優先順序、該機關整體業務負荷及人力配置情形,於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人數限額內,酌定次年度同意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人數,並擬具審核意見及核准優先順序之建議層報法務部核定
  2. 2.前項所稱具體研究計畫,應包括研究之主題、方法、期程、處所及其他相關重要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8條的規定,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的檢察官需要在每年終了前向其服務機關提出具體的研究計畫及相關證明文件。這些申請文件需要經過服務機關初步審核,考慮到第6條所定的資格條件,並根據第6條第2項所規定的優先順序以及該機關的整體業務負荷和人力配置情況,在第24條所定的人數限額內,确定同意帶職帶薪自行進修的人數。然後,服務機關需要提交審核意見和核准優先順序的建議,並上報法務部作最終核定。 具體研究計畫應該包括研究主題、研究方法、研究期程、研究處所以及其他相關重要事項的內容。 Example: 一位檢察官希望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他需要在每年終了前向他所在的檢察機關提交一份具體的研究計畫,包括他要研究的主題、研究的方法、研究的期程、研究的處所以及其他相關重要事項。機關初步審核後,根據第6條的資格條件和優先順序,以及機關的業務負荷和人力配置情況,在人數限額內确定同意帶職帶薪進修的人數。最後,檢察機關需要將審核意見和核准優先順序提交給法務部進行核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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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8 條規定:「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應於每年度終了前,向服務機關提出具體研究計畫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服務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