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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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一項所稱連續服務年資,以下列方式計算: 一、自核派實任檢察官之日起算,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所稱檢察官年資未曾中斷者,合併計算。本法施行前已核派為實任檢察官者,亦同。 二、應徵入伍、育嬰或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而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前之年資與回職復薪後年資合併計算。 三、前款以外其他事由留職停薪者,其連續服務年資中斷,自回職復薪之日起重新起算。 四、受停止職務或休職處分者,其連續服務年資中斷,自復職之日起重新起算。 五、於本法施行前辭職再任者,其連續服務年資中斷,自再任之日起重新起算。 六、於本法施行後曾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其連續服務年資中斷,進修期滿後依限繳交研究報告經法務部審核通過者,自進修期滿返回服務機關之日起重新起算;進修期滿後未依限繳交研究報告者,自研究報告經法務部審核通過之日起重新起算;繳交之研究報告未經法務部審核通過或未繳交研究報告者,自進修期滿返回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滿五年之日起重新起算。
- 2.服務期間有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者,自重新起算之日在後者,計算其連續服務年資。
- 3.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合併計算之年資,畸零日數以三十日換算一個月,計算後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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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7條共有三個項目: 1. 第一項是關於連續服務年資的計算方式。根據該項目的不同款,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 第一款規定了核派為實任檢察官的起算日,包括本法施行後的實習期間。 - 第二款規定了特殊的停薪情況下,留職停薪前的年資與回職復薪後的年資合併計算。 - 第三款規定了除了特殊停薪情況外的其他停薪事由,年資中斷,自復職之日開始重新計算。 - 第四款規定了受到停止職務或休職處分的情況,年資中斷,自復職之日開始重新計算。 - 第五款規定了在該法規施行前辭職再次任職的情況,年資中斷,自再任之日開始重新計算。 - 第六款規定了在該法規施行後進行全時進修的情況,進修期滿後,依照是否繳交了研究報告以及通過了法務部審核,重新計算年資。 2. 第二項是關於服務期間有中斷情況的計算方式。根據該項的規定,只要服務期間中有第三至第六款規定的情況,重新起算的日期在該情況後方。 3. 第三項是關於畸零日數的計算方式。根據該項的規定,將未滿一個月的天數以三十日換算為一個月,作為計算年資的基準。 論述資料: - 參考資料:《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法規全文 (https://www.cyut.edu.tw/files/13-1000-14305,c5730-1.php) - 範例:例如,根據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如果一位檢察官在法規施行前就已經被核派為實任檢察官,那麼他的核派日就是他的起算日,年資不會中斷。
- 核名詞
- 第四十一條條文
- 休職名詞
- 復職名詞
-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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