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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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實任檢察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一次,期間為一年以內: 一、最近年度逾期未結案件未超過所在檢察署同一年度逾期未結案件平均數百分之二十。 二、無下列情事: (一)最近一年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或受懲戒處分。 (二)最近一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三)因案經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中。 (四)監察院糾舉後移由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處理中。 (五)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尚未結案。 (六)因故意違法失職行為經提起公訴尚未裁判確定。 (七)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之繼續服務期間尚未屆滿。
- 2.各服務機關符合前項所定資格者有數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進修順序。但檢察官會議另有決議,並經各檢察機關首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一、實任檢察官連續服務年資:年資較長者優先。 二、任職同一檢察署之期間:期間較長者優先。 三、最近五年曾否選送進修或考察:未曾選送者優先;曾選送者,以選送進修或考察期滿時間距今較久者優先。 四、年齡:年長者優先。但滿五十八歲以上者,以於進修期滿後二年內無退休計畫者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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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法條: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6 條, 以下為逐條釋義: 1. 實任檢察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一次,期間為一年以內: - 實任檢察官連續服務滿七年:經過連續服務七年的實任檢察官。 - 符合下列資格者:檢察官需符合以下條件方可申請進修。 - 最近年度逾期未結案件未超過所在檢察署同一年度逾期未結案件平均數百分之二十:檢察官所在檢察署在最近的年度內,逾期未結案件數量未超過該檢察署同一年度逾期未結案件的平均數的百分之二十。 - 無下列情事: - 最近一年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或受懲戒處分:近一年內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或受到懲戒處分。 - 最近一年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近一年年終考績評列為乙等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 因案經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中:因案件被法務部轉交監察院審查中。 - 監察院糾舉後移由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處理中:監察院糾舉後,由檢察官所在機關或上級機關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的相關規定處理中。 - 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尚未結案: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但尚未結案。 - 因故意違法失職行為經提起公訴尚未裁判確定:因故意違法失職的行為經已提起公訴,但尚未確定裁判。 - 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之繼續服務期間尚未屆滿:在帶薪進修或留職停薪進修期間尚未滿足繼續服務的時間要求。 2. 各服務機關符合前項所定資格者有數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進修順序。但檢察官會議另有決議,並經各檢察機關首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 實任檢察官連續服務年資:根據檢察官的實際任職年資,年資較長者優先。 - 任職同一檢察署之期間:在同一檢察署任職的期間,期間較長者優先。 - 最近五年曾否選送進修或考察:在最近五年內是否已經選送進修或考察,未曾選送者優先;已經選送過者,以選送進修或考察期滿時間距今較久者優先。 - 年齡:年齡較長者優先。但滿五十八歲以上者,以於進修期滿後二年內無退休計畫者優先。 根據法條訂定的條件和順序,符合資格的檢察官可以申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一次,並根據提供的資格順序來定義進修的順序。條例還提到,如果檢察官會議有另外的決議,並經各檢察機關首長核定,則不受條例限制。 資料: -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中華民國司法院立法資料檢索系統)
- 故意犯名詞
- 懲戒名詞
- 公務員懲戒法法規
- 彈劾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故意名詞
- 失職名詞
- 裁判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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