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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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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辦理與業務相關之進修,函請法務部選派檢察官以部分辦公時間參加者,法務部得函請所屬機關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方式選派檢察官參加。
  2. 2.各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辦理與業務相關之進修,如未函請法務部選派檢察官參加,而採自由報名方式,檢察官得自行向其服務機關申請以部分辦公時間參加,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相關而同意之。同機關有多位檢察官自行申請參加同一進修時,服務機關得視機關整體業務負荷及人力配置情形,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方式擇定准之人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5條,該法條共分為兩項。第1項規定,各政府機關或學校辦理與業務相關的進修活動時,如果需要法務部選派檢察官以部分辦公時間參加,法務部可以函請所屬機關依照前條第2項的方式選派檢察官參加。第2項規定,如果各政府機關或學校辦理的進修活動採取自由報名方式,檢察官可以向其服務機關申請以部分辦公時間參加,但必須符合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相關的條件並獲得同意。如果同一進修活動有多位檢察官自行申請參加,服務機關可以依照前條第2項的方式從中選擇核准的人選,考慮機關整體業務負荷和人力配置情況。 根據上述法規,檢察官可以參加政府機關或學校舉辦的與業務相關的進修活動。如果法務部需要選派檢察官參加進修活動,可以函請所屬機關按照相應程序選派檢察官。如果進修活動採取自由報名方式,檢察官可以向所屬服務機關申請參加,但必須符合業務相關的要求並獲得同意。當多位檢察官自行申請參加同一進修活動時,服務機關可以根據整體業務負荷和人力配置情況選擇核准的人選。 參考資料: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225002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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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5 條規定:「各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辦理與業務相關之進修,函請法務部選派檢察官以部分辦公時間參加者,法務部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