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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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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每年度應視業務需要擬定計畫,辦理與業務相關之研習。
  2. 2.檢察官服務機關應依下列方式選派檢察官參加前條第一款之進修: 一、應優先選派符合辦理進修機關(構)、學校、團體所設定之資格條件者。 二、未設定參加者之資格條件時,應綜合考量下列事項選派之: (一)報名先後。 (二)曾否參與同性質進修。 (三)辦理案件專組所需專業是否與該進修相關。 (四)個人專長。 (五)檢察官年資深淺。 三、無人報名參加或報名參加人數未達各檢察機關分派名額時,各檢察機關首長得綜合考量前款所定事項,指定檢察官參加。
  3. 3.檢察官經選派參加第一項之進修,其請假超過訓練時數三分之一者,不給該次進修時數。
  4. 4.檢察官經選派參加第一項進修而無故未到訓者,於該次進修結束後半年內不得參加其他第一項之進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4 條包括以下內容: 1.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每年度應視業務需要擬定計畫,辦理與業務相關之研習。 根據這項法條,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應該根據業務需求制定進修計畫,並進行相關的研習活動。這意味著他們必須持續學習、更新知識,以符合檢察官所需的專業能力。 2. 檢察官服務機關應依下列方式選派檢察官參加前條第一款之進修: (a) 應優先選派符合辦理進修機關(構)、學校、團體所設定之資格條件者。 (b) 未設定參加者之資格條件時,應綜合考量報名先後、曾否參與同性質進修、辦理案件專組所需專業是否與該進修相關、個人專長、檢察官年資深淺等因素選派。 (c) 當無人報名參加或報名人數未達各檢察機關分派名額時,各檢察機關首長可以綜合考量前款所定事項,指定檢察官參加進修。 根據這項法條,檢察官服務機關在選派檢察官參加進修時應該遵守以下原則:首先考慮是否符合辦理進修機構、學校或團體所設定的資格條件;若沒有特定的資格條件,則應綜合考慮報名先後、是否曾經參與過相同性質的進修、辦案專組所需專業是否相關、個人專長以及檢察官的年資等因素來選派。當沒有人報名或報名人數未達分派名額時,各檢察機關首長可以根據前述因素來指定檢察官參加進修。 3. 檢察官經選派參加第一項之進修,其請假超過訓練時數三分之一者,不核給該次進修時數。 這項法條規定,如果檢察官參加進修並請假時數超過該次進修的三分之一,他們將不會計入該次進修的時數。換句話說,他們將失去該次進修的學習機會。 4. 檢察官經選派參加第一項進修而無故未到訓者,於該次進修結束後半年內不得參加其他第一項之進修。 根據這項法條,如果檢察官被選派參加某次進修,但無故未出席該次進修,那麼在該次進修結束後的半年內,他們將不得參加其他類似的進修。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檢察官認真參與所選派的進修活動。 參考資料: -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政府資料開放平台):https://data.gov.tw/dataset/9550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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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4 條規定:「法務部及所屬機關每年度應視業務需要擬定計畫,辦理與業務相關之研習。檢察官服務機關應依下列方式選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