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前條所稱在職進修之方式如下: 一、經服務機關選派參加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各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民間團體所辦理與業務相關之研習、訓練、座談會、研討會等活動。 二、經服務機關選派利用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各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辦理與業務相關之進修。 三、自行報名參加前二款進修,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相關而同意者。 四、帶職帶薪全時進修: (一)經法務部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選派至國內外政府立案、經教育部認可之大學、獨立學院或從事與業務相關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或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 (二)實任檢察官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申請之自行進修。 五、經法務部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選派至國內外機關(構)或學校從事與業務相關之考察。 六、留職停薪全時進修: (一)實任檢察官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八十三條規定申請之自行進修。 (二)候補、試署檢察官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申請之進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3 條規定了檢察官在職進修的方式,包括以下六種方式: 一、透過服務機關選派參加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各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民間團體所辦理的與業務相關之研習、訓練、座談會、研討會等活動。 二、透過服務機關選派,在部分辦公時間內參加各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辦理的與業務相關之進修。 三、自行報名參加前兩種進修方式,但需要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相關並同意。 四、帶職帶薪全時進修: (一) 經法務部根據檢察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檢察官法第81條第2項選派至國內外政府立案、經教育部認可之大學、獨立學院或從事與業務相關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或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 (二) 實際任職檢察官依據檢察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檢察官法第82條第1項的申請自行進修。 五、經法務部根據檢察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檢察官法第81條第2項選派至國內外機關(構)或學校從事與業務相關之考察。 六、留職停薪全時進修: (一) 實際任職檢察官依據檢察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檢察官法第83條的規定申請自行進修。 (二) 候補、試署檢察官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申請進修。 舉例來說,根據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3條第四款(一)項,法務部可以根據檢察官法第89條第1項及81條第2項的規定,選派檢察官至國內外政府立案、經教育部認可的大學、獨立學院或從事與業務相關的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或者擔任國外大學院校的訪問學者。 參考資料: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http://lis.ly.gov.tw/lgcgi/lypdftxt?%7B%220%22:%20%2274E33F7204804D909579081BA089B06F02%22%7D)
- 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第八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十三條條文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法規
- 法官法 第 81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82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83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8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