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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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察官每年度應至少從事在職進修二十小時。但法務部得視業務需要調整之。
- 2.檢察官因請延長病假或公(傷)假、停止職務、進修以外原因留職停薪或有其他實際上無法從事在職進修之事由者,前項時數依其實際在職日數按比例計算。
- 3.檢察官在職進修情形作為檢察官職務評定及遷調之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條包含以下內容: 1. 檢察官每年度應至少進修二十小時。這意味著檢察官需要每年至少進行二十小時的在職進修。不過,法務部可以根據業務需求進行調整。這是為了確保檢察官能夠不斷提升專業能力並保持對法律和司法相關事項的最新了解。 舉例:一位檢察官每年參加了二十小時的相關法律研討會和進修課程,以提高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2. 如果檢察官因為延長病假、公(傷)假、停職、無法進行在職進修等原因,那麼這些情況下的在職進修時數將按比例計算,即根據實際在職日數計算。 舉例:一位檢察官因嚴重疾病而請假兩個月,這期間無法進行在職進修。這種情況下,該檢察官的在職進修時數將根據實際在職日數進行相應調整。 3. 檢察官的在職進修情況將作為評定其職務表現與遷調的參考依據。這表示檢察官的在職進修情況將被考慮在內在其職務評定和可能的遷調決策中。 舉例:一位檢察官每年都積極參加各種在職進修活動,並根據進修情況和成效取得了良好的評定,這可能有利於其未來的職務調整和晉升機會。 參考資料: - 檢察官法施行細則(財團法人台灣檢察官銓敘會編印,最近修訂日期: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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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