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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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同時從事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六款在職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當年度該檢察署檢察官人數百分之十為限。其中從事第三條第四款第二目在職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當年度該檢察署檢察官人數百分之七為限。計算後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 2.前項所稱檢察官人數,應以各該檢察署占缺檢察官人數扣除停止辦理案件及進修以外原因留職停薪之檢察官人數計算。
- 3.法務部得因業務需要調整第一項所定人數限額比例。
- 4.借調他機關辦事檢察官從事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六款在職進修之人數,應納入申請時占缺機關進修人數限額計算。
- 5.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經報請法務部同意所屬檢察官進修後,不得再以人力不足為由,請求增派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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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4 條規定了檢察官進修時的人數限制和計算方式,具體如下: 1. 根據第一項,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同時從事在職進修的人數,不得超過當年度該檢察署檢察官人數的百分之十。而其中從事第三條第四款第二目在職進修的人數,則不得超過當年度該檢察署檢察官人數的百分之七。如果計算後的人數不足一人,則以一人計算。 2. 第二項規定,檢察官人數的計算應以各該檢察署占缺檢察官人數扣除停止辦理案件及進修以外原因留職停薪的檢察官人數進行。 3. 根據第三項,法務部可以因業務需要調整第一項所定的人數限額比例。 4. 第四項規定,借調他機關辦事的檢察官從事在職進修時,應納入申請時占缺機關進修人數限額的計算。 5. 第五項規定,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在經過法務部同意後,不得以人力不足為由請求增派人力。 參考資料: -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民國97年11月17日修正) - 法經字第0970008831號函 (法務部)
- 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六款條文
- 第三條第四款第二目條文
-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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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