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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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核准進修之檢察官調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服務時,原核准之進修繼續有效。但調至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服務者,如該檢察署同時進修人數已逾前條第一項所定限額時,調入機關應層報法務部廢止其資格。
- 2.調辦事檢察官進修之申請及審核事宜,由申請時占缺機關辦理。
- 3.調辦事檢察官申請從事第三條所定在職進修時,應經現辦事務所在機關同意,申請從事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六款在職進修者,並應經申請時占缺機關同意。
- 4.借調檢察官辦事之機關同意調辦事檢察官從事在職進修者,不得再以人力不足為由請求增派人力或借調其他檢察官至該機關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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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5 條規定了有關檢察官進修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第一項,經核准進修的檢察官,在調至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服務時,原核准的進修仍然有效。但是,如果調至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服務的話,如果該檢察署的進修人數已超過了規定的限額,就需要向法務部層報並廢止其進修資格。 根據該條第二項,調辦事檢察官進修的申請及審核事宜,由該檢察官申請時占缺機關辦理。 根據該條第三項,調辦事檢察官如果申請進行在職進修時,需要經過其現任辦事機關的同意。而對於申請進行第三項第四款及第六款所規定的在職進修的人員,還需要經過申請時占缺機關的同意。 根據該條第四項,對於借調檢察官辦事的機關,同意調辦事檢察官進行在職進修的情況下,該機關不得再以人力不足為由請求增派人力或從事其他檢察官借調至該機關辦事。 參考資料: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西元2012年8月14日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六款條文
-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3 條條文
-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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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