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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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檢察官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檢察官公假在職研究訓練實施要點申請進修或考察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本法施行前已核准者,依核准時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於本辦法施行時尚未核准者,應依本辦法辦理。 三、本辦法施行前,留職停薪進修尚未期滿者,其已核准之留職停薪進修期滿後,經依本辦法規定核准留職停薪者,其進修期間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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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6 條主要針對實任檢察官在進修或考察方面的規定進行說明。根據第一項規定,施行本辦法前已獲核准進修或考察的檢察官,仍按當初核准時的相關規定辦理。第二項規定則針對施行本辦法時尚未獲核准的檢察官,要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進修或考察。第三項規定則是針對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進行留職停薪進修但期滿後又獲核准進行進修的檢察官,其進修期間應根據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合併計算。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檢察官在進修或考察方面的公平和一致性。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法規
- 核名詞
- 第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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