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2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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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法務部核准從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且尚未進修期滿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已進修期滿者,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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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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