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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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實任檢察官得檢附入學許可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留職停薪進修。
- 2.前項進修期間以三年為限。但經法務部准許者,不在此限。
- 3.服務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審核申請人之資格條件,並綜合考量該機關整體業務負荷及人力配置情形,於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人數限額內,擬具意見層報法務部核定之。
-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應不核准其申請: 一、進修項目與業務無關。 二、服務機關不同意其進修。 三、最近二年有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或受懲戒處分。 (二)年終考績均為乙等或曾列丙等,或職務評定曾未達良好。 (三)曾受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警告處分或於本法施行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 四、最近年度逾期未結案件超過所在檢察署同一年度逾期未結案件平均數百分之二十。 五、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之繼續服務期間尚未屆滿。 六、有下列情事: (一)因案經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中。 (二)監察院糾舉後移由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處理中。 (三)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尚未結案。 (四)因故意違法失職行為經提起公訴尚未裁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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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實任檢察官如果要申請留職停薪進修,需要檢附入學許可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進修期間一般限制為三年,但如果經過法務部准許,可以超過這個期限。服務機關在接受申請後,應該審核申請人的資格條件,並考慮整體業務負荷和人力配置情況,向法務部提出意見,由法務部核定。根據第四條的規定,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法務部不應該核准申請:進修項目與業務無關、服務機關不同意進修、最近二年有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評定成績不良、受到警告或記過以上的處分、最近年度逾期未結案件超過所在檢察署同一年度逾期未結案件平均數百分之二十、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的繼續服務期間尚未屆滿、因案經移送監察院審查中、監察院糾舉後移由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處理中、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尚未結案、因故意違法失職行為提起公訴尚未裁決確定。 參考資料: -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4條 -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31
- 核名詞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故意犯名詞
- 懲戒名詞
- 第九十五條條文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 懲處名詞
- 公務員懲戒法法規
- 彈劾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故意名詞
- 失職名詞
- 裁判名詞
- 法官法 第 95 條條文
-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2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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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