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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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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有參加法務部選送進修遴選之意願者,應向其服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服務機關初步審查其資格後,擬具意見層報法務部。
  2. 2.法務部受理服務機關所報前項申請,應於檢察官進修審查會提案審查後,陳送法務部部長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3條的規定,如果檢察官希望參加法務部選送的進修遴選,需要向其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服務機關在初步審查檢察官的資格後,擬具意見並向法務部層報。法務部接受服務機關報送的申請後,會在檢察官進修審查會上進行審查,最後提交法務部部長核定。 此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包括「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範例或相關案例。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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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13 條規定:「檢察官有參加法務部選送進修遴選之意願者,應向其服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服務機關初步審查其資格後,擬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