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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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務部得視業務需要,考量預算經費情形,依相關規定訂定年度考察計畫,明定遴選條件、人數、遴派方式、考察主題、方法、期程、處所、所需預算經費及其他重要事項,據以選派檢察官至國內外機關(構)或學校從事與業務相關之考察。
- 2.選送考察期間如下: 一、選送至國外機關(構)從事檢察實務工作考察者,其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經法務部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選送考察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 3.赴國外考察人員應依行政院規定於返國後三個月內繳交出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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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5條規定了關於檢察官進行考察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法務部根據業務需要和預算經費情況,訂定年度考察計畫,包括遴選條件、人數、遴派方式、考察主題、方法、期程、處所、所需預算經費等重要事項。根據該條第2項,被選送至國外機關(構)從事檢察實務工作考察的人員,考察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但經法務部核准可以延長最長一年。而其他選送考察的期間則不得超過三個月。根據該條第3項,赴國外考察的人員應在返國後三個月內繳交出國報告。 參考資料:法務部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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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