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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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適用於法務部尚未核定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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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9條的修正是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進行的,根據該條文的規定,這個修正適用於那些法務部尚未核定的案件。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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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