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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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職務評定過程及結果所涉相關事宜,參與人員均應嚴守秘密。
- 2.應屆辦理職務評定期間,人事主管人員未向機關長官簽報辦理職務評定或機關首長據報而不予辦理者,均以遺漏舛錯論。
- 3.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職務評定事項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8條的解釋如下: 1. 咨慮密秘:檢察官的職務評定過程及結果相關事宜應嚴守秘密,參與人員不得隨意洩漏該等資訊。 2. 辦理職務評定遺漏舛錯論:在應屆辦理職務評定期間,如果人事主管人員未向機關長官簽報辦理職務評定,或是機關首長據報而不予辦理,則視為遺漏舛錯,即未按照規定履行職務評定的程序。 3. 準用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在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職務評定事項時,可準用第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這些規定可能與第18條的相關事項有關,但需要參考第十一條具體內容才能確定。 參考資料可能需要查閱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全文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或司法院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等資料。請注意,由於該問題提供的內容有限,這些解釋僅根據提供的資訊進行推斷,實際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查閱相關法律法規內容以獲得更全面和確切的解釋。
-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條文
-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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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