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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7 條

  1. 1.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職務評定如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時,各該上級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處分,並通知原機關對受評人重加職務評定。
  2. 2.評定機關有違反本辦法、評定結果顯不適當或有重行審酌必要者,上級機關或法務部得退還原評定機關於文到十五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理、重行辦理職務評定,或由法務部逕予變更職務評定結果。
  3. 3.原評定機關未於前項所定期限處理、未依相關規定處理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法務部得調卷或派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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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7條有以下幾項內容: 1. 根據第1款,如果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職務評定時存在不公或徇私舞弊的情況,其上級機關應該調查並確定責任,並且通知原機關重新對受評人進行職務評定。 2. 根據第2款,如果評定機關違反了本辦法規定、評定結果顯然不適當,或者有必要重新審酌的情況,上級機關或法務部可以退還原評定機關在15天內提交的文件,並進行合法的處理,重新進行職務評定,或由法務部直接變更職務評定結果。 3. 根據第3款,如果原評定機關在前項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處理,未按相關規定處理,或者有其他必要情況,法務部可以查閱相關文件或派員進行核查。 根據《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7條第1款,如果檢察署評定機關辦理職務評定時存在不公或徇私舞弊的情況,其上級機關應該調查並確定責任,並且通知原機關重新對受評檢察官進行職務評定。這意味著如果評定機關有不當行為,上級機關應該對其負責,並確保重新評定檢察官的職務評定。 根據《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7條第2款,如果評定機關違反了本辦法的規定,評定結果明顯不適當,或者需要重新考慮的情況,上級機關或法務部可以在15天內退還原評定機關的文件,並進行適當的處理,重新進行評定或由法務部直接變更職務評定結果。這表示評定機關必須遵守法規並進行適當的職務評定,如果有違規或不適當情況,上級機關或法務部可以進行處理,重新評定或變更評定結果。 根據《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7條第3款,如果原評定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進行處理,未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或者有其他必要情況,法務部可以查閱相關文件或派員進行核查。這意味著如果原評定機關未按照法規進行處理,法務部有權查閱文件或派遣人員進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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