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6 條
- 1.受評人於收受職務評定結果通知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準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 2.前項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得填具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法務部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 3.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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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6條,該條共有三項: 1. 第一項規定了受評人於收到職務評定結果通知後,如有不服可以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同時,如果評定結果明顯錯誤,或者有新事實、新證據出現,則可以根據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進行再審。 舉例:如果一位受評檢察官收到職務評定結果通知後,認為評定結果不公正,可以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訴訟救濟。另外,如果受評檢察官在救濟程序中發現了新的證據,可以根據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提出再審申請。 2. 第二項規定了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的申請程序。受評人可以填寫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法務部核定後,送銓敘部進行銓敘審定。 舉例:如果一位受評檢察官不滿意職務評定結果,希望進行更正或變更,可以填寫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並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經由法務部核定後,再送交銓敘部進行審定。 3. 第三項規定了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的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以上所引用的參考資料為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本身,並根據該法條的描述提供了與之相關的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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