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5 條
- 1.職務評定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由受評人辦理職務評定時之職缺所在機關將評定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評人。但檢察長之評定結果由上級機關通知。
- 2.前項通知應附記不服職務評定結果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 3.職務評定結果通知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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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職務評定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該案的評定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評人。然而,若是檢察長的評定結果,則由上級機關通知。此通知書應附記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的方法、期間以及受理機關。另外,職務評定結果通知書的格式則由法務部規定。 举例来说,假设某位檢察官的職務評定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結果被評定為未達良好,該結果應以書面通知該檢察官。同時,通知書上應該附記不服評定結果者可以提起救濟的方法、期間以及受理機關。該通知書的格式則依法務部所規定的樣式來撰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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