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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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職務評定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該案的評定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評人。然而,若是檢察長的評定結果,則由上級機關通知。此通知書應附記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的方法、期間以及受理機關。另外,職務評定結果通知書的格式則由法務部規定。 举例来说,假设某位檢察官的職務評定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結果被評定為未達良好,該結果應以書面通知該檢察官。同時,通知書上應該附記不服評定結果者可以提起救濟的方法、期間以及受理機關。該通知書的格式則依法務部所規定的樣式來撰寫。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期間名詞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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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