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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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職務評定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評定,自法務部核定之日起執行。
- 2.職務評定之獎金依下列標準發給: 一、年終評定或另予評定獎金,均以受評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辦理事務所在機關異動者,亦同。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評定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二、十二月二日以後免職、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解職、退休、資遣、死亡或因停止職務、留職停薪期間職務評定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調)不適用本辦法之職務,經依本辦法辦理職務評定者,其獎金依職務評定結果以在職同俸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三、受評人因辦理事務所在機關異動致俸級總額減少者,其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 3.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依本法第七十一條所定之本俸、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
- 4.職務評定之獎金除第二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款由受評人職務評定時職缺所在機關發給外,其餘由受評人次年一月一日職缺所在機關發給。
- 5.職務評定獎金於職務評定案經各機關首長覆評後,得先行借墊,俟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再行發給歸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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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4條規定了檢察官職務評定結果的執行時間以及相關的獎金發給方式。根據該條第1項,職務評定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除非另行辦理評定,評定結果的執行日期為法務部核定之日起。第2項則規定了職務評定獎金的發放標準。根據第一款,年終評定或另行評定的獎金以受評人次年一月一日的俸給總額為準。對於在十二月二日以後辦理異動的檢察官,也適用相同的標準。但是另行評定且非年終評定的獎金則以最後在職日的俸給總額為準。第二款規定了對於在十二月二日以後免職、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解職、退休、資遣、死亡或因停薪留職期間職務評定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不適用該辦法的檢察官,其獎金依照在職同俸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的標準進行計算。第三款規定了當受評人因辦理事務所在機關異動而俸級總額減少時,相關獎金的加給會依照所任職務的月份按比例計算。第4項規定了職務評定獎金的發放機關,除了第2項第1款但書及第二款的例外,其餘獎金由受評人次年一月一日所在機關發放。第5項規定了職務評定獎金的借墊和歸墊安排,可以在評定案經各機關首長覆評後先行借墊,待銓敘部審定後再發放歸墊。 參考資料: -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6月7日)
-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 免職名詞
- 免除名詞
- 撤職名詞
- 資遣名詞
- 第七十一條條文
- 俟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法官法 第 7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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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