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3 條
- 1.職務評定經法務部核定後,應由下列機關將職務評定結果及相關統計資料報送銓敘部依法銓敘審定: 一、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除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之職務評定由該署報送外,餘由法務部報送。 二、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由受評人辦理職務評定時之職缺所在機關報送。
- 2.參加當年度職務評定依法晉敘俸級而於次年一月至六月退休生效者,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先行將職務評定審議清冊報送法務部核定後,再將職務評定清冊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職務評定清冊備考欄應註明退休生效日期及已列入職務評定人數統計表。
- 3.職務評定審議清冊、職務評定清冊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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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3條的规定,職務評定经法務部核定后,应由相关机关将職務評定結果及相關統計資料报送銓敘部依法銓敘審定。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的職務評定:除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之職務評定由該署报送外,其余由法務部报送。 2.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的職務評定:由受評人辦理職務評定时所在的機關进行报送。 此外,如果参加当年度職務評定且依法晉敘俸級的檢察官在次年1月至6月退休生效,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应先将職務評定審議清冊报送法務部核定后,再将職務評定清冊送銓敘部審定。職務評定清册中应注明退休生效日期以及已列入職務評定人數统计表中的信息。 至于職務評定審議清册、職務評定清册的具体格式,则由法務部根据规定进行制定。 参考资料: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修正公布日期: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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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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