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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2 條

  1. 1.職務評定應本綜覈名實、公正公平之旨,依下列程序準確客觀評定: 一、評擬:由受評人現辦事務所在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主管人員,以受評人年終最後銓敘審定之職務,依職務評定表之項目評擬受評人之表現。但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或調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以外機關辦理機關首長業務者,由其上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主管人員評擬。 二、初評:由現辦事務所在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就評擬結果辦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經初評程序: (一)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評定。 (二)受評人人數不滿十人未設置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 (三)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 (四)調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以外機關辦理事務者。 三、覆評:除下列各目情形外,由機關首長就初評結果辦理之: (一)免經初評程序者,由現辦事務所在之機關首長就評擬結果辦理。 (二)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或借調辦理機關首長事務者,由其上級機關首長辦理。 (三)借調政風機構辦理事務者,由法務部廉政署署長辦理。 四、核定:前款覆評結果,除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由上級機關列冊外,其餘由受評人職缺所在機關列冊報送法務部,提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但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或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之職務評定事件得徵詢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意見。
  2. 2.法務部部長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得簽註意見,交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復議。法務部部長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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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2條的規定,檢察官的職務評定程序包括評擬、初評、覆評和核定四個步驟。首先,在評擬階段,受評人的所在機關首長或指定的主管人員根據年終的銓敘審定結果來評擬受評人的表現。然而,若是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的檢察長或調遣其他機關的首長擔任評擬的職務,則由其上級機關首長或指定的主管人員來評擬。 接著,在初評階段,現職機關的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的檢察官評定審議會根據評擬的結果來進行初評。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省略初評程序:(一)非於年終進行評定;(二)受評人人數不滿十人而未設立評定審議會;(三)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的檢察長;(四)調遣其他機關的事務者。 接下來,在覆評階段,除非符合前述的情形,否則由機關首長來進行覆評。如果是因為省略了初評程序,則由現職機關首長來進行覆評;若是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的檢察長或調遣其他機關的首長來執行評定,則由其上級機關首長負責覆評;而借調政風機構的事務則由法務部廉政署署長進行覆評。 最後,在核定階段,除了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的檢察長由上級機關列冊外,其他職缺所在機關將覆評結果列冊報送法務部,經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提交給法務部部長核定。不過,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或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的檢察長的職務評定事件,可以徵詢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意見。 此外,根據法官法第89條第1項的規定,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2條的規定在檢察官的情況下適用,且法務部部長在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審議結果有意見時,可以簽註意見,交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復議。如果法務部部長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則可以加註理由後進行變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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