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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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職務評定審議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受評人數及其姓名、職稱、俸級。 五、備詢人姓名及詢答要點。 六、決議事項(含決議時迴避委員之人數及姓名)。 七、職務評定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 2.第一項之會議紀錄及第十條第四項之錄音、錄影,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歸檔。
- 3.職務評定審議會之幕僚作業,由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人事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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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1條的規定,職務評定審議會的會議紀錄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1. 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2. 出席委員的姓名。 3. 主席及紀錄人員的姓名。 4. 受評人的數量以及他們的姓名、職稱和俸級。 5. 備詢人的姓名以及詢答的要點。 6. 決議事項,包括決議時迴避的委員數量和姓名。 7. 職務評定清冊以及其他相關附件的名稱和數量。 根據第2項條文,會議紀錄和第10條第4項的錄音、錄影應按照檔案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歸檔。 根據第3項條文,職務評定審議會的幕僚作業由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的人事室負責辦理。 (參考資料: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 第十條第四項條文
- 檔案法法規
-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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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