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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10 條

  1. 1.職務評定審議會審議職務評定議案時,應將平時考評紀錄、職務評定表、職務評定清冊及有關資料交各出席委員審閱、議,並提付表決,填入職務評定表,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報請機關首長覆評。
  2. 2.職務評定審議會初評議案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評人、有關人員或其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
  3. 3.職務評定審議會開會時,其出席委員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4. 4.職務評定審議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5. 5.機關首長對職務評定結果有意見時,得簽註意見,交職務評定審議會復議。機關首長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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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針對職務評定議案進行審議時,應將平時考評紀錄、職務評定表、職務評定清冊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交給出席的委員進行審閱和核議。在填寫職務評定表並由主席簽名蓋章後,將該議案提交給機關首長進行最終審查。 如果在職務評定審議會的初評議案中有疑義,可以調閱相關資料,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受評人、相關人員或其主管參加會議進行詢問,詢問結束後受詢者退席。 就職務評定審議會的開會程序而言,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在職務評定審議會的開會期間,除了工作人員之外,與會人員不得錄音或錄影。 當機關首長對於職務評定結果有意見時,可以在上面簽註意見,並交給職務評定審議會進行復議。如果機關首長對復議結果仍然不同意,則可以在簽註意見後加註理由來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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