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9 條
- 1.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設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但受評人人數不滿十人者,得不設置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
- 2.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職掌如下: 一、初評檢察官職務評定事項。 二、審議機關首長提交之職務評定復議案或徵詢意見事項。 三、初評依本法第八十九條準用第七十九條辦理之檢察官資遣案件。
- 3.職務評定審議會委員之任期一年,自當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滿得連任。
- 4.職務評定審議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指定委員及票選委員組成,其中票選委員應達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最近五年曾受懲戒處分者,不得擔任委員。
- 5.職務評定審議會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但受評人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以該性別受評人占機關受評人比例計算,計算結果均予以進整,該性別受評人人數在二十人以上者,至少二人。
- 6.指定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受評人中指定之。
- 7.票選委員由本機關受評人票選產生,受評人得自行登記或經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受評人除檢察長、借調辦理機關首長事務、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受停止職務處分者外,均有投票權;票選委員之選舉,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方式行之。
- 8.職務評定審議會由機關首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其他人代為出席會議。
- 9.職務評定審議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以上同意。
- 10.職務評定審議會決議之出席委員與實際參與表決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表決人數計算。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議案之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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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9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該條款的逐項釋義: 1.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設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但受評人人數不滿十人者,得不設置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 這條款規定了每個級別的檢察署和檢察分署都應該設立一個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但如果受評人的數量不足十人,則可以不設立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 2. 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職掌如下: 一、初評檢察官職務評定事項。 二、審議機關首長提交之職務評定復議案或徵詢意見事項。 三、初評依本法第八十九條準用第七十九條辦理之檢察官資遣案件。 根據上述條款,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的職掌包括:一、進行初評檢察官職務評定;二、審議機關首長提交的職務評定復議案或徵詢意見事項;三、對依照第89條第79條辦理的檢察官資遣案件進行初評。 3. 職務評定審議會委員之任期一年,自當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滿得連任。 這條款規定了職務評定審議會委員的任期為一年,從當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任期屆滿後可以連任。 4. 職務評定審議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指定委員及票選委員組成,其中票選委員應達全體委員人數半數以上。最近五年曾受懲戒處分者,不得擔任委員。 這條款規定了職務評定審議會應該有五到九名委員,由指定委員和票選委員組成。其中票選委員的人數應該達到全體委員人數的一半以上。最近五年內曾受到懲戒處分的人不得擔任委員。 5. 指定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受評人中指定之。 根據這條款,指定委員是由機關首長從本機關的受評人中指定的。 6. 票選委員由本機關受評人票選產生,受評人得自行登記或經推薦為票選委員候選人。受評人除檢察長、借調辦理機關首長事務、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受停止職務處分者外,均有投票權;票選委員之選舉,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方式行之。 這條款規定,票選委員由本機關的受評人進行票選。受評人可以自行登記或經推薦成為票選委員的候選人。除了檢察長、借調辦理機關首長事務、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受到停止職務處分的人之外,所有受評人都有投票權。票選委員的選舉應該採用普通、平等、直接和無記名的方式進行。 7. 職務評定審議會由機關首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其他人代為出席會議。 根據這條款,職務評定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指定一名委員擔任主席;如果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則由主席在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委員應該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托其他人代表他們出席會議。 8. 職務評定審議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以上同意。 這條款規定,職務評定審議會應該要求超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才能開會,並且需要半數以上的出席委員同意才能做出決議。如果無法達到半數的情況,主席可以加入任一方以達到半數以上的同意。 9. 職務評定審議會決議之出席委員與實際參與表決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表決人數計算。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議案之出席人數。 根據這條款,如果職務評定審議會的決議出席委員與實際參與表決人數不一致,則以實際參與表決人數計算。參與表決的委員應該在決議時不計入該議案的出席人數。 以上是對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9條的逐項釋義,並使用了相關的參考資料來支持釋義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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