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8 條
- 1.職務評定之結果,依下列規定晉級或給與獎金: 一、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二、另予評定為良好,且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不晉級,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三、年終評定或另予評定為未達良好者,不晉級,不給與獎金。
- 2.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給與獎金外,晉二級。
-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晉級之規定: 一、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 二、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之懲戒處分確定後,仍在不得晉敘期間。
- 4.第二項所稱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指依本辦法及法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連續四個年度均參加年終評定且評定為良好;年終評定為未達良好者,已累計之連續年終評定良好之年資應重新起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中斷,扣除各該年資,前後併計: 一、前項不適用晉級規定之年資。 二、因不可歸責於受評人之事由,致不予辦理職務評定或辦理另予評定良好之年資。
- 5.十二月二日以後退休生效或死亡,致當年度職務評定應予晉級部分,無法於次年一月一日執行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符合第二項晉二級資格者,給與三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 6.受評人同一違失行為,於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確定前之年度,職務評定已據以評列為未達良好,於該處罰或處分確定當年度,視為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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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8 條規定了職務評定結果的晉升和獎金給付的相關規定。 根據第一項規定,如果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檢察官可以晉升一級,並得到一個月俸給總額的獎金。如果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則可以獲得二個月俸給總額的獎金。而如果另外的評定結果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則不晉級但可以獲得半個月俸給總額的獎金;如果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則可以獲得一個月俸給總額的獎金。如果年終評定或另外的評定結果為未達良好,則不晉級也不給與獎金。 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檢察官連續四年的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除了根據前項第一款的規定可以獲得獎金外,還可以晉升二級。 根據第三項規定,如果有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或在不得晉敘期間仍在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懲戒處分,則不適用晉級的規定。 根據第四項規定,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的定義是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連續四個年度均參加年終評定且評定為良好。此外,如果年終評定為未達良好,該年資應重新起算。 根據第五項規定,如果在12月2日之後退休生效或死亡,致當年度職務評定應予晉級部分無法在次年1月1日執行,則可以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的獎金。但如果符合晉升二級資格,則可以給與三個月俸給總額的獎金。 根據第六項規定,如果受評人因同一違失行為,在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確定前的年度職務評定已確定為未達良好,在該處罰或處分確定當年度,視為未受有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的情況。 以上回答根據「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最新修正條文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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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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