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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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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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依台灣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第9條,該標準施行日期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此標準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經修正,在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根據該標準第9條,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範圍的認定有以下幾點要點: - 包括擔任國家元首、國家政府首長、立法機關主席、政黨主席、行政院長、政党秘书长以及相關政黨高層職位等。 - 家庭成員是指直系血親關係(如父母、子女、配偶)或旁系近親關係(如兄弟姊妹、祖父母、孫子女),或與被認定人有長期配偶關係或共同經濟關係之人。 - 有密切關係的人是指與被認定人在政治、經濟、社會等方面有特定的關係,例如共同商業合作、股東關係、共同投資等。 這些標準在確定一個人是否屬於重要政治性職務範圍時被使用。該標準旨在強調這些人在政治、經濟等方面的特殊地位和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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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