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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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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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的情形,有一項特別法規,即《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的第11條。根據該條規定,此辦法自發布日起生效。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我們無法確定該條規定的具體內容和範例。因此,無法進一步釋義和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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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