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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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借調期間,得由法務部或借調機關視業務需要,施予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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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10條,軍法官在借調期間,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接受在職訓練。這表示軍法官在執行檢察事務期間,可以進行相關的訓練,以提升其專業能力和執行業務的效能。參考資料可查閱《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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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