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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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借調期間出國,應經借調機關同意後送請國防部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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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9條,軍法官在借調期間如欲出國,需經借調機關同意後,再送請國防部依相關規定辦理。根據上述的文本資料,並未提到軍法官出國需經借調機關同意後再送請國防部辦理的事情,因此無法確定是否適用該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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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