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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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法官借調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因案件需要,經借調機關層報法務部協調國防部同意者,得延長或重行借調,其期間合計不得逾四年。
- 2.借調機關於軍法官借調期間屆滿時或認所借調之軍法官不適任或無繼續借調之必要者,應層報法務部通知國防部予以歸建。
- 3.國防部為應軍事需要,得知會借調機關後,隨時召回借調之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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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3條的規定,以下是該條款的解釋: 1. 軍法官借調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因案件需要,經借調機關層報法務部協調國防部同意者,得延長或重行借調,其期間合計不得逾四年。 根據此條款,軍法官被借調的期間原則上為兩年,但若因案件需要,經借調機關向法務部報告並得到國防部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延長或重新借調,但所有借調期間加總起來不得超過四年。 舉例:某地方法院借調了一名軍法官進行檢察事務官的工作,原定借調期間為兩年,在進行了一年後發現案件複雜性增加,需要軍法官繼續參與,於是向法務部報告並經由國防部同意,將借調期間延長至三年。 2. 借調機關於軍法官借調期間屆滿時或認所借調之軍法官不適任或無繼續借調之必要者,應層報法務部通知國防部予以歸建。 根據此條款,當軍法官的借調期滿、被借調機關認為軍法官不適任或沒有繼續借調的必要時,該機關應層報法務部並通知國防部將軍法官歸還。 舉例:某檢察分署借調了一名軍法官進行檢察工作,原定借調期間為兩年。然而,在進行了一年後,該檢察分署發現該軍法官的工作表現不佳或不符合借調需求,因此將此情況層報法務部並通知國防部,要求將軍法官歸還。 3. 國防部為應軍事需要,得知會借調機關後,隨時召回借調之軍法官。 此條款規定,國防部為了滿足軍事需求,在事先通知借調機關後,可以隨時召回被借調的軍法官。 舉例:某軍事單位在借調了一名軍法官進行檢察工作後,因發生了突發的軍事狀況,為了應對這個軍事需求,國防部決定隨時召回該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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