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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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借調期間之年資及待遇,依軍法官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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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上述資料提到的法規,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條第1款及軍事審判法第12條第1項,軍官在奉准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情況下,可以免職。此外,根據服役規則第7條及第13條,軍事人員可以根據軍事需要和個人意願再服現役,並能夠申請繼續服現役至最大年限或年齡。根據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規則第8條,考試錄取的軍法官人員需經過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方可執行職務。此外,還提到了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對於軍人的適用範圍進行定義。 關於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4條,根據該條款規定,軍法官在借調期間的年資和待遇,應依據軍法官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根據這項條款,軍法官在借調期間的工作年資和待遇,應該以相關軍法官的法令規定為準。然而,具體的法令規定和相關案例並未在上述資料中提及,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範例。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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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