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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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法官借調期間發生獎勵或懲罰事由時,借調機關應將具體事實及獎懲建議,逕送國防部依相關獎懲規定,辦理人員獎懲作業。
- 2.軍法官借調期間之考核及出勤,由借調機關依其相關規定辦理,並於每年六月、十一月底前及軍法官歸建時,將考核及工作勤惰資料,送國防部依相關考績規定辦理考績作業。
- 3.前項考核及工作勤惰資料之格式,由國防部逕送借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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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第6條款,該條款主要涉及借調期間軍法官的獎勵、懲罰、考核和出勤等事項。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在軍法官借調期間發生獎勵或懲罰的事情時,借調機關應將具體事實和獎懲建議直接送交國防部,由國防部根據相關獎懲規定進行處理。同時,軍法官借調期間的考核和出勤由借調機關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辦理,並且在每年六月、十一月底前和軍法官歸任時,將考核和工作勤惰資料送交國防部進行考績作業。考核和工作勤惰資料的格式由國防部直接送交借調機關進行辦理。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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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