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11條,當數個請求方對同一事項提出請求且執行其中一個請求可能影響其他請求的執行時,應綜合考量以下情況以決定優先執行的順序:一、該請求是否涉及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刑事司法互助條約;二、收到請求的先後順序;三、請求的性質;四、執行請求所需的時間。 以上述法條進行解釋,具體來說,如果有多個國家對同一件事項提出了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我國在確定哪一個請求應該優先執行時,應該先考慮是否與我國訂有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如果有條約存在,則應該依該條約的規定進行執行;如果沒有條約存在,則應該考慮請求的收到先後順序,先收到的請求應該優先執行;接著,應該考慮請求的性質,根據所要求的內容和目的來判斷其重要性;最後,應該考慮執行請求所需要的時間,選擇執行期限較短的請求。 在做出決定後,我們應該通知所有請求方,告知我們的優先執行順序和決定。這樣做可以確保公平、有效地處理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請求。
數請求方對同一事項為請求,執行其一將影響其他請求之執行者,應綜合考量下列情形,以決定優先執行之順序: 一、是否與我國訂有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二、收受請求之先後。 三、請求之性質。 四、執行請求所需之時間。 前項情形及決定,應通知所有請求方。
立法理由一、犯罪可能會有多數國家同時有管轄權,而有數請求提出之情形。如執行其一將影響其他請求之執行時,即有規範提供協助優先順序之必要,爰於第一項規定決定我國提供協助優先順序之審酌因素。 二、為使各請求方對於複數請求之情形及我國之決定有所瞭解及因應,爰參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四十六條第二十三項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十八條第二十三項規定,於第二項規定我國應將該等情形及決定通知所有請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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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可能會有多數國家同時有管轄權,而有數請求提出之情形。如執行其一將影響其他請求之執行時,即有規範提供協助優先順序之必要,爰於第一項規定決定我國提供協助優先順序之審酌因素。 二、為使各請求方對於複數請求之情形及我國之決定有所瞭解及因應,爰參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四十六條第二十三項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十八條第二十三項規定,於第二項規定我國應將該等情形及決定通知所有請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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