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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應拒絕提供協助: 一、提供協助對我國主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國際聲譽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有危害之虞。 二、提供協助有使人因種族、國籍、性別、宗教、階級或政治理念而受刑罰或其他不利益處分之虞。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得拒絕提供協助: 一、未依本法規定提出請求。 二、提供協助違反第五條所定之互惠原則。 三、請求方未提出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條或互惠之保證。 四、請求所涉之犯罪事實依我國法律不構成犯罪。 五、請求所涉行為係觸犯軍法而普通刑法。 六、提供協助,對我國進行中之刑事調查、追訴、審判、執行或其他刑事司法程序有妨礙之虞。 七、請求所依據之同一行為業經我國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撤回起訴、判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或保護處分確定。
  3. 前二項情形,法務部得於請求方補充必要資料或修正請求內容後,同意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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