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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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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應拒絕提供協助: 一、提供協助對我國主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國際聲譽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有危害之虞。 二、提供協助有使人因種族、國籍、性別、宗教、階級或政治理念而受刑罰或其他不利益處分之虞。
  2.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得拒絕提供協助: 一、未依本法規定提出請求。 二、提供協助違反第五條所定之互惠原則。 三、請求方未提出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條或互惠之保證。 四、請求所涉之犯罪事實依我國法律不構成犯罪。 五、請求所涉行為係觸犯軍法而普通刑法。 六、提供協助,對我國進行中之刑事調查、追訴、審判、執行或其他刑事司法程序有妨礙之虞。 七、請求所依據之同一行為業經我國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撤回起訴、判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或保護處分確定。
  3. 3.前二項情形,法務部得於請求方補充必要資料或修正請求內容後,同意提供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10條規定了法務部在提供司法互助時的相應情形。根據該條的第1項,法務部在以下情況下應拒絕提供協助:一、協助的提供對國家的主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國際聲譽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有危害的可能性;二、協助的提供可能使人因種族、國籍、性別、宗教、階級或政治理念而受到刑罰或其他不利處分的可能性。 根據該條的第2項,法務部在以下情況下可以拒絕提供協助:一、請求未按照本法的規定提出;二、協助的提供違反了互惠原則;三、請求方未提供第16條、第19條第4項、第20條或互惠的保證;四、請求所涉及的犯罪事實在我國法律下不構成犯罪;五、請求所涉及的行為觸犯軍法而非普通刑法;六、協助的提供可能妨礙我國正在進行的刑事調查、追訴、審判、執行或其他刑事司法程序;七、請求所依據的行為已經在我國經過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撤回起訴、判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或保護處分確定。 根據該條的第3項,法務部可以在請求方補充必要資料或修正請求內容後同意提供協助。 範例:根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10條第1項,如果某個國家的請求協助會對另一個國家的主權或國家安全造成威脅,那麼協助的提供應當被拒絕。例如,在某個國家的請求下,另一個國家的情報機構被要求提供關於該國的核能設施的詳細資訊,而這將對接收國家的國家安全構成威脅。 參考資料: -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040050)

立法沿革 1

(1070410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應拒絕提供協助:   一、提供協助對我國主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國際聲譽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有危害之虞。   二、提供協助有使人因種族、國籍、性別、宗教、階級或政治理念而受刑罰或其他不利益處分之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得拒絕提供協助:   一、未依本法規定提出請求。   二、提供協助違反第五條所定之互惠原則。   三、請求方未提出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條或互惠之保證。   四、請求所涉之犯罪事實依我國法律不構成犯罪。   五、請求所涉行為係觸犯軍法而非普通刑法。   六、提供協助,對我國進行中之刑事調查、追訴、審判、執行或其他刑事司法程序有妨礙之虞。   七、請求所依據之同一行為業經我國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撤回起訴、判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或保護處分確定。   前二項情形,法務部得於請求方補充必要資料或修正請求內容後,同意提供協助。

立法理由一、第一條雖揭示在相互尊重與平等之基礎上,為促進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共同抑制及預防犯罪,並兼顧人民權益之保障,而制定本法之意旨,但如提供協助之結果有損我國國家利益,或協助之結果有違背我國法律制度、精神之情事時,我國自得審酌是否提供協助。且參考各國立法例,如「聯邦德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七十三條、「加拿大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九條之四、「澳洲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八條、「葡萄牙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六條至第十條、「韓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六條、「日本國際偵查互助法」第二條、「澳門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等,亦均基於此等精神,而有拒絕提供協助事由之規定,爰為本條規定。   二、第一項係規定我國應拒絕提供協助之事由,將提供協助對我國主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國際聲譽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有危害之虞;或提供協助,有使人因種族、國籍、性別、宗教、階級或政治理念而受刑罰或其他不利益處分之虞者,均列為應拒絕提供協助事由。蓋我國如提供此等協助,或將對我國重要國家利益產生危害,或有使我國國際聲譽受到損害之虞,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係規定我國得拒絕提供協助之事由,將請求方未依本法規定提出請求、提供協助違反互惠原則、請求方未提出本法所要求或互惠之保證、請求所涉之犯罪事實依我國法律不構成犯罪、請求所涉行為係觸犯軍法而非普通刑法、提供協助將對我國進行中之刑事司法程序有妨礙之虞、請求所依據之同一行為已經我國另行處理確定等情形,列為我國得拒絕提供協助之事由。蓋請求方之請求若有該等事由,基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慣例,本不宜提供協助,惟考量各國法律制度之差異及保障相關當事人之訴訟權利,在不違反法治精神及影響我國法秩序之前提下,我國仍非完全不得提供協助,而可視個案具體情形裁量是否提供協助,爰為第二項規定;請求之個案如遇有前開情形,我國究否提供協助,仍由法務部視個案具體情形決定之。   四、請求方提出之請求如有第一項、第二項所列之應拒絕或得拒絕提供協助事由,而於事後補充必要資料或修正請求內容後,法務部自得再審酌是否提供協助,爰為第三項規定。

(1070410 制定)

一、第一條雖揭示在相互尊重與平等之基礎上,為促進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共同抑制及預防犯罪,並兼顧人民權益之保障,而制定本法之意旨,但如提供協助之結果有損我國國家利益,或協助之結果有違背我國法律制度、精神之情事時,我國自得審酌是否提供協助。且參考各國立法例,如「聯邦德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七十三條、「加拿大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九條之四、「澳洲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八條、「葡萄牙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六條至第十條、「韓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六條、「日本國際偵查互助法」第二條、「澳門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等,亦均基於此等精神,而有拒絕提供協助事由之規定,爰為本條規定。   二、第一項係規定我國應拒絕提供協助之事由,將提供協助對我國主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國際聲譽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有危害之虞;或提供協助,有使人因種族、國籍、性別、宗教、階級或政治理念而受刑罰或其他不利益處分之虞者,均列為應拒絕提供協助事由。蓋我國如提供此等協助,或將對我國重要國家利益產生危害,或有使我國國際聲譽受到損害之虞,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係規定我國得拒絕提供協助之事由,將請求方未依本法規定提出請求、提供協助違反互惠原則、請求方未提出本法所要求或互惠之保證、請求所涉之犯罪事實依我國法律不構成犯罪、請求所涉行為係觸犯軍法而非普通刑法、提供協助將對我國進行中之刑事司法程序有妨礙之虞、請求所依據之同一行為已經我國另行處理確定等情形,列為我國得拒絕提供協助之事由。蓋請求方之請求若有該等事由,基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慣例,本不宜提供協助,惟考量各國法律制度之差異及保障相關當事人之訴訟權利,在不違反法治精神及影響我國法秩序之前提下,我國仍非完全不得提供協助,而可視個案具體情形裁量是否提供協助,爰為第二項規定;請求之個案如遇有前開情形,我國究否提供協助,仍由法務部視個案具體情形決定之。   四、請求方提出之請求如有第一項、第二項所列之應拒絕或得拒絕提供協助事由,而於事後補充必要資料或修正請求內容後,法務部自得再審酌是否提供協助,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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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10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應拒絕提供協助: 一、提供協助對我國主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國際聲譽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