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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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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得要求請求方保證,經我國同意,不得將我國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使用於請求書所載以外之目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16條,法務部有權要求請求方保證,在未經中華民國的同意之前,不得將中華民國提供的證據或資料用於請求書所載以外的目的。 例如,如果中華民國提供了某些證據給其他國家進行刑事司法互助,法務部可以要求該國家保證這些證據只能用於原始請求的目的,不能用於其他用途。這是為了確保中華民國的提供的證據或資料不被濫用或用於其他意圖。

立法沿革 1

(1070410 制定)

法務部得要求請求方保證,非經我國同意,不得將我國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使用於請求書所載以外之目的。

立法理由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請求之事項及範圍,必須具體、明確,且就受請求國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請求國應於請求事項及範圍內使用;除非事先經受請求國之同意,否則請求國不得將受請求國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為請求目的外之使用。爰參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四十六條第十九項、「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十八條第十九項、「瑞士聯邦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六十七條、「澳洲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二十一條及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第八條第一項等規定,於本條規定法務部得要求請求方提出遵守上述事項之保證。

  • 名詞
  • 證據名詞
(1070410 制定)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請求之事項及範圍,必須具體、明確,且就受請求國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請求國應於請求事項及範圍內使用;除非事先經受請求國之同意,否則請求國不得將受請求國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為請求目的外之使用。爰參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四十六條第十九項、「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十八條第十九項、「瑞士聯邦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六十七條、「澳洲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二十一條及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第八條第一項等規定,於本條規定法務部得要求請求方提出遵守上述事項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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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16 條規定:「法務部得要求請求方保證,非經我國同意,不得將我國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使用於請求書所載以外之目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