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得要求請求方保證,非經我國同意,不得將我國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使用於請求書所載以外之目的。
根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16條,法務部有權要求請求方保證,在未經中華民國的同意之前,不得將中華民國提供的證據或資料用於請求書所載以外的目的。 例如,如果中華民國提供了某些證據給其他國家進行刑事司法互助,法務部可以要求該國家保證這些證據只能用於原始請求的目的,不能用於其他用途。這是為了確保中華民國的提供的證據或資料不被濫用或用於其他意圖。
法務部得要求請求方保證,非經我國同意,不得將我國提供之證據或資料,使用於請求書所載以外之目的。
立法理由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請求之事項及範圍,必須具體、明確,且就受請求國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請求國應於請求事項及範圍內使用;除非事先經受請求國之同意,否則請求國不得將受請求國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為請求目的外之使用。爰參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四十六條第十九項、「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十八條第十九項、「瑞士聯邦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六十七條、「澳洲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二十一條及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第八條第一項等規定,於本條規定法務部得要求請求方提出遵守上述事項之保證。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請求之事項及範圍,必須具體、明確,且就受請求國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請求國應於請求事項及範圍內使用;除非事先經受請求國之同意,否則請求國不得將受請求國所提供之證據或資料為請求目的外之使用。爰參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四十六條第十九項、「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十八條第十九項、「瑞士聯邦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六十七條、「澳洲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二十一條及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第八條第一項等規定,於本條規定法務部得要求請求方提出遵守上述事項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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