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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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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請求方請求我國詢問或訊問請求案件之被告證人鑑定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時,應於請求書載明待證事項、參考問題及相關說明。
  2. 2.協助機關得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將詢問或訊問之狀況即時傳送至請求方。
  3. 3.前項情形,請求方人員發現有請求書未記載之相關必要事項,得立即表明補充請求之旨,經協助機關同意後,由協助機關補充詢問或訊問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17條的規定,當請求方要求我國詢問或訊問請求案件中的被告、證人、鑑定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時,必須在請求書中詳細列明待證事項、參考問題和相關說明。同時,協助機關可以使用聲音和影像相互傳輸的科技設備,將詢問或訊問的情況即時傳送給請求方。如果請求方的人員發現請求書中有未記載的相關必要事項,他們可以立即表明補充請求的目的。經協助機關同意後,協助機關可以補充執行詢問或訊問的內容。

立法沿革 1

(1070410 制定)

請求方請求我國詢問或訊問請求案件之被告、證人、鑑定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時,應於請求書載明待證事項、參考問題及相關說明。   協助機關得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將詢問或訊問之狀況即時傳送至請求方。   前項情形,請求方人員發現有請求書未記載之相關必要事項,得立即表明補充請求之旨,經協助機關同意後,由協助機關補充詢問或訊問之。

立法理由一、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慣例,請求國請求受請求國詢問、訊問請求案件之被告、證人、鑑定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時,原則上應由受請求國之人員執行詢問或訊問。在請求方請求我國協助詢問、訊問此等人員時,因協助機關對請求司法互助個案之案情未必熟稔,故請求方自應於請求書明確記載其待證事項、參考問題,並為相關之說明,以利協助機關代為執行詢問或訊問,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跨國司法互助,時有透過科技設備將受請求國詢問、訊問實況同步傳送予請求國之需求,爰參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四十六條第十八項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十八條第十八項、「香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十條及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第九條第三項等,為第二項規定。   三、依第二項規定透過科技設備將詢問、訊問狀況即時傳送至請求方,請求方人員在延伸之場域,如發現有需補充詢問或訊問之必要事項時,得立即透過科技設備提出補充請求,於取得協助機關同意後,由協助機關再為詢問或訊問,爰為第三項規定。

  • 訊問名詞
  • 被告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1070410 制定)

一、依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慣例,請求國請求受請求國詢問、訊問請求案件之被告、證人、鑑定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時,原則上應由受請求國之人員執行詢問或訊問。在請求方請求我國協助詢問、訊問此等人員時,因協助機關對請求司法互助個案之案情未必熟稔,故請求方自應於請求書明確記載其待證事項、參考問題,並為相關之說明,以利協助機關代為執行詢問或訊問,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跨國司法互助,時有透過科技設備將受請求國詢問、訊問實況同步傳送予請求國之需求,爰參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四十六條第十八項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十八條第十八項、「香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十條及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第九條第三項等,為第二項規定。   三、依第二項規定透過科技設備將詢問、訊問狀況即時傳送至請求方,請求方人員在延伸之場域,如發現有需補充詢問或訊問之必要事項時,得立即透過科技設備提出補充請求,於取得協助機關同意後,由協助機關再為詢問或訊問,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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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17 條規定:「請求方請求我國詢問或訊問請求案件之被告、證人、鑑定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時,應於請求書載明待證事項、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