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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請求方請求我國詢問或訊問請求案件之被告證人鑑定人或其他相關人員時,應於請求書載明待證事項、參考問題及相關說明。
  2. 協助機關得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將詢問或訊問之狀況即時傳送至請求方。
  3. 前項情形,請求方人員發現有請求書未記載之相關必要事項,得立即表明補充請求之旨,經協助機關同意後,由協助機關補充詢問或訊問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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