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9條,外交部在收到請求書後應盡快將其轉交給法務部。如果外交部認為該請求書符合第10條第1項或第2項的情況之一,則可以附註意見。法務部接收請求書後,會進行審查,一旦同意協助,根據案件性質,會將其轉交給相關機關或委由協助機關進行處理。 舉例:如果某國政府請求台灣協助調查一宗涉及該國公民的犯罪案件,該請求書將由外交部收到並轉交給法務部進行審查。如果法務部認為該請求符合協助條件,可能會將案件轉交給台灣警政機關進行調查和協助,例如警察局或調查局。
外交部於收受請求書後,應儘速送交法務部。如認有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添註意見。 法務部接受請求書,經審查同意予以協助後,應視其性質,轉交或委由協助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一、外交部對於我國與外國間是否簽訂條約、請求協助事項是否存有足以影響國家主權或國家安全等國際法上需要考量之因素,知之最稔。是外交部於收受請求方提出之請求書後,除得就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項進行初步審查,添註意見外,並應從速送交法務部審查,爰參考「韓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十四條、「日本國際偵查互助法」第四條之立法例,為第一項規定。 二、法務部接獲由外交部轉交之請求書後,應依其性質究屬何種機關權責,而轉交檢察署,或委由司法院轉交各級法院處理,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外交部對於我國與外國間是否簽訂條約、請求協助事項是否存有足以影響國家主權或國家安全等國際法上需要考量之因素,知之最稔。是外交部於收受請求方提出之請求書後,除得就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項進行初步審查,添註意見外,並應從速送交法務部審查,爰參考「韓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十四條、「日本國際偵查互助法」第四條之立法例,為第一項規定。 二、法務部接獲由外交部轉交之請求書後,應依其性質究屬何種機關權責,而轉交檢察署,或委由司法院轉交各級法院處理,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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