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得依請求方之請求,提供物證或書證。法務部得要求請求方保證使用完畢立即或於指定期限內返還。
根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20 條,我國可以根據請求方的請求提供物證或書證。法務部可以要求請求方保證在使用完畢後立即或在指定期限內將物證或書證返還。 參考資料: -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法務部)
我國得依請求方之請求,提供物證或書證。法務部得要求請求方保證使用完畢立即或於指定期限內返還。
立法理由請求方如請求提供物證或書證,我國固得依請求本旨提供該等證據。但該等物證或書證係向第三人調取而來或在我國另有其他訴訟程序亦需使用該等證據等情形,自得要求請求方於使用完畢後,立即或於指定期限內返還該等證據,爰參考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第十六條,為本條規定。
請求方如請求提供物證或書證,我國固得依請求本旨提供該等證據。但該等物證或書證係向第三人調取而來或在我國另有其他訴訟程序亦需使用該等證據等情形,自得要求請求方於使用完畢後,立即或於指定期限內返還該等證據,爰參考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第十六條,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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